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条件

时间:2016-06-17 17:25 点击次数:3985次

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条件

1

发展方向明确,机构设置合理,管理制度健全,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。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%以上,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50%以上。

2

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,专业型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,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,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。

3

孵化器正式运营且状况良好,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。

4

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,与金融创投机构、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。

5

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,能够提供创业咨询、辅导,以及技术、政策法律、财务、投融资、企业管理、人力资源、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。

在孵企业应具备条件

1

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、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,产权明晰。

 

2

企业从事研发、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,技术水平较高,产业化前景较好,有一定的市场潜力。

 

3

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,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。

4

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,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,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。

5

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%以上;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,对技术、市场、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。

毕业企业条件(以下任意两条)

1

经营状况良好,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,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。

2

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,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。

 

3

被兼并、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。

4

达到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。

孵化器认定程序

1

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县(市)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。

 

2

所在县(市)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,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。

 

3

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,并形成评估意见。

 

4

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,进行研究审批。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“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”,并颁发郑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。

认定市级孵化器所需材料

1

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、孵化器孵化场地(或租赁合同)的产权证明复印件;

2

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;

3

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;

4

在孵企业、毕业企业名单和入孵企业协议书复印件;

5

县(市)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。

孵化器考核管理

1

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,其经营场地(地址、面积)、单位名称、股权结构、经营方向、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。

2

已认定的孵化器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孵化器图文标识。孵化器应对毕业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毕业企业证书》,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,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。

3

各孵化器应按季度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、总结和统计报表。

4

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动态管理,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。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或3次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,取消其市级资格。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,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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